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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氣設備上工作,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分為四種,分別是:1、工作票制度;2、工作許可制度;3、工作監護制度;4、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下面中電方大的小編我將為您一一介紹。
1、工作票制度。
在電氣設備上的工作,應填用工作票或事故應急搶修單。
1.1 填用一種工作票的工作為以下7種:
1.1.1 高壓設備上工作需要全部停電或部分停電者。
1.1.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1.1.3 高壓電力電纜需停電的工作。
1.1.4 換流變壓器、直流場設備及閥廳設備需要將高壓直流系統或直流濾波器停用者。
1.1.5 直流保護裝置、通道和控制系統的工作,需要將高壓直流系統停用者。
1.1.6 換流閥冷卻系統、閥廳空調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及圖像監視系統等工作,需要將高壓直流系統停用者。
1.1.7 其他工作需要將高壓設備停電或要做安全措施者。
1.2 填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為如下9種:
1.2.1 控制盤和低壓配電盤、配電箱、電源干線上的工作。
1.2.2 二次系統和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無需將高壓設備停電者或做安全措施者。
1.2.3 轉動中的發電機、同期調相機的勵磁回路或高壓電動機轉子電阻回路上的工作。
1.2.4 非運行人員用絕緣棒、核相器和電壓互感器定相或用鉗型電流表測量高壓回路的電流。
1.2.5 大于表2-1距離的相關場所和帶電設備外殼上的工作以及無可能觸及帶電設備導電部分的工作。
1.2.6 高壓電力電纜不需停電的工作。
1.2.7 換流變壓器、直流場設備及閥廳設備上工作,無需將直流單、雙極或直流濾波器停用者。
1.2.8 直流保護控制系統的工作,無需將高壓直流系統停用者。
1.2.9 換流閥水冷系統、閥廳空調系統、火災報警系統及圖像監視系統等工作,無需將高壓直流系統停用者。
1.3 填用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工作為:
1.3.1 帶電作業與鄰近帶電設備距離小于表2-1規定的工作。
1.4 填用事故應急搶修單的工作為:
1.4.1 事故應急搶修可不用工作票,但應使用事故應急搶修單。
1.5 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
1.5.1 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一式兩份,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得任意涂改......
1.5.2 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
1.5.3 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工作負責人和工作許可人三者不得互相兼任。
1.5.4 工作票由工作負責人填寫,也可以由工作票簽發人填寫。
1.5.5 修試及基建單位的工作票簽發人及工作負責人名單應事先送有關設備運行管理單位備案。
1.5.6 承發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實行“雙簽發”形式。簽發工作票時,雙方工作票簽發人在工作票上分別簽名,各自承擔本規程工作票簽發人相應的安全責任。
1.5.7 分工作票的許可和終結,由份工作票負責人與總工作票負責人辦理。分工作票必須在總工作票許可后才可許可;總工作票必須在所有分工作票終結后才可終結。
1.5.8 供電單位或施工單位到用戶變電站內施工時,工作票應由有權簽發工作票的供電單位、施工單位或用戶單位簽發。
1.6 工作票的使用
1.6.1 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
1.6.2 一張工作票上所列的檢修設備應同時停、送電,開工前工作票內的全部安全措施應一次完成......
1.6.3 若以下設備同時停、送電,可使用同一張工作票:1)略。2)一臺變壓器停電檢修,其斷路器也配合檢修。3)略。
1.6.4 同一變電站內在幾個電氣連接部分上依次進行不停電的同一類型的工作,可以使用一張第二種工作票。
1.6.5 在同一變電站內,依次進行的同一類型的帶電作業可以使用一張帶電作業工作票。
1.6.6 持線路或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增添工作票份數,由變電站或發電廠許可人許可,并留存。
1.6.7 非特殊情況不得變更工作負責人,如確需變更工作負責人應由工作票簽發人同意并通知工作許可人,工作許可人將變動記錄在工作票上......
1.6.8 在原工作票的停電及安全措施范圍內增加工作任務時,應由工作負責人征得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增添工作項目......
1.6.9 變更工作負責人或增加工作任務,如工作票簽發人無法當面辦理,應通過電話聯系,并在工作票登記簿和工作票上注明。
1.6.10 一種工作票應在工作前一日送達運行人員,可直接送達或通過傳真、局域網傳送......
1.6.11 工作票有破損不能繼續使用時,應補填新的工作票,并重新履行簽發許可手續。
1.7 工作票的有效期與延期:
1.7.1 第 一、二種工作票和帶電作業工作票的有效時間,以批準的檢修期為限。
1.7.2 第 一、二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工期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運行值班負責人提出申請......由運行值班負責人通知工作許可人給予辦理......
1.8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基本條件:
1.8.1 工作票的簽發人應是熟悉人員技術水平、熟悉設備情況、熟悉本規程......工作票簽發人員名單應書面公布。
1.8.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工作負責人還應熟悉工作班成員的工作能力。
1.8.3 工作許可人應是經工區(所、公司)生產領導人書面批準的有一定工作經驗的運行人員或檢修操作人員(進行該工作任務操作及做安全措施的人員)......
1.8.4 專責監護人員應是具有相關工作經驗,熟悉設備情況和本規程的人員
1.9 工作票所列人員的安全責任
1.9.1 工作票簽發人:1)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2)略。3)略。
1.9.2 工作負責人(監護人):1)略。2)略。3)工作前對工作班成員進行危險點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術措施......4)略。5)略。6)略。
1.9.3 工作許可人:負責審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確、完備,是否符合現場條件。2)略。3)略。4)略。
1.9.4 專責監護人:1)明確被監護人員和監護范圍。2)安全措施,危險點及安全注意事項。3)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1.9.5 工作班成員:1)熟悉工作內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確工作中的危險點,并履行確認手續。2)略。3)略。
2 工作許可制度
2.1 工作許可人在完成施工現場的安全措施后,還應完成以下手續......
2.2 運行人員不得變更有關檢修設備的運行接線方式。工作負責人、工作許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安全措施......變更情況及時記錄在值班日志內。
3 工作監護制度。
3.1 工作票許可手續完成后,工作負責人、專責監護人應向工作班成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
3.2 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進入、滯留在高壓室、閥廳內和室外高壓設備區內......
3.3 若專責監護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工作負責人變更專責監護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被監護人員。
3.4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
4 工作間斷、轉移和終結制度
4.1 次日復工時,應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取回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重新認真檢查安全措施......
4.2 在工作間斷期間,若有緊急需要,運行人員可在工作票為交回的情況下合閘送電,但應先通知工作負責人......
4.3 檢修工作結束以前,若需將設備試加工作電壓,應按下列條件進行:1)全體工作人員撤離工作地點。2)略。3)略。
4.4 全部安全措施由運行人員在開工前一次做完,不需再辦理轉移手續。但工作負責人在轉移工作地點時,應向工作人員交待帶電范圍、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項。
4.5 全部工作完畢后,工作班應清掃、整理現場。工作負責人應先周密地檢查......有無遺留物件,是否清潔等......
4.6 只有在同一停電系統的所有工作票都已終結,并得到值班調度員或運行值班負責人的許可指令后,方可合閘送電。
4.7 已終結的工作票、事故應急搶修單應保存1年。